重点检查者5项,清理至2020年!环保部有指示
请做好环保,重点检查者5项,清理至2020年
时间从2018年-2020年底,争取做到餐饮环保合规合法
1噪声
油烟净化设施,噪声较大,对居民生活影响
一类功能区昼间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5分贝,夜间不得超过45分
环保方面要求:
1环保审批、备案,合法经营取得餐饮企业的排污许可
2污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污管网
3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维护,做到餐饮油烟经收集净化处理,排放去向合理;烟气排放符合标准,油烟最低去除效率大于75%。限期整改
4隔音降噪场界噪声达标排放等。
5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
6居民投诉,要求餐饮业和周边居民搞好关系
环保部门:一旦发现违法排污行为,依法从严查处
这些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是违法的
油烟净化设施100%维护保养;对排烟管道100%清理,对超标排放的单位,环保予以处罚
对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下三点进行重点检查:
一、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,不得闲置或违规操作使用。
二、按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,保证其正常工作运行。
三、建立油烟净化器定期清洗台账,店方明确管理人员,定期清洗后登记建档,
关于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在餐饮监管中适用的回复
2018-03-21
来信:
一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所指“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,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治。”若现场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从事经营行为,是直接处罚还是需要进行监测判定超标后才可以进行处罚?如果需要监测,按照GB 18483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(试行)》,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,如何监测?
二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所指“在居民住宅楼、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、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关闭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关闭由谁执行?关闭程序是什么?建议环保部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解释,为基层执法提供指导性意见。
回复:
一、按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“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”的情形,且“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”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二、按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“在居民住宅楼、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、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、异味、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”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。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环保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,则地方环保部门依据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第十条、第六十条、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